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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夏凤伟与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凤伟,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713号原告夏凤伟,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魏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何一,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凤伟诉被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40.00元,减半收取18,5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明禄人民陪审员  张晓忠人民陪审员  王淑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