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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罗杨茗与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杨茗,刘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民初3565号原告罗杨茗,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刘毅,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罗杨茗与被告刘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杨铭、被告刘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杨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毅偿还借款5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日,刘毅因开公司需要,找到罗杨��借款55000元。后罗杨茗多次催刘毅归还无果,2013年6月24日,刘毅向罗杨茗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4月26日归还该笔款项,但刘毅至今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杨茗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刘毅辩称,罗杨茗与刘毅于2013年共同出资开办了成都毅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成都毅鸿物流有限公司,罗杨茗在这两个公司分别占了10%的股份,具体出资金额记不清楚了。后因双方在公司工作上面产生分歧,故协商由罗杨茗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出来,刘毅向罗杨茗出具了借条,承诺在2014年4月26日支付罗杨茗55000元。刘毅的本意是待罗杨茗将其股份在工商局消除后,再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罗杨茗,但罗杨茗却一直未去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宜。刘毅认为与罗杨茗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对于罗杨茗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杨茗与刘毅于2013年共同出资,成立了成都毅鸿物流有限公司和成都毅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罗杨茗在上述两个公司各持有10%的股份。2013年6月24日,罗杨茗与刘毅协商,罗杨茗将其在上述两个公司持有的股份转让,刘毅向罗杨茗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4年4月26日向罗杨茗支付55000元。本院认为,罗杨茗与刘毅之间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后双方协商,罗杨茗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由刘毅向罗杨茗支付55000元,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系股权转让关系,但因双方已通过和解方式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即刘毅向罗杨茗出具借条,同意支付罗杨茗在两个公司的股权款550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刘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于2014年4月26日支付罗杨茗55000元。故对罗杨茗要求刘毅归还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杨茗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刘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