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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湖南捷弘钱江商贸有限公司与XX、袁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捷弘钱江商贸有限公司,XX,袁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捷弘钱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西平,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袁喜,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捷弘钱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袁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坤审 判 员 周 君代理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婷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