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军、祝姣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军,祝姣燕,应行行,柴月波,周鸳青,柴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浩瀚,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系该行员工,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祝姣燕,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应行行,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柴月波,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鸳青,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柴月林,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军、祝姣燕、应行行、柴月波、周鸳青、柴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小军、祝姣燕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应行行、柴月波、周鸳青、柴月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姣燕名下有浙H×××××汽车、被执行人周鸳青名下的浙H×××××汽车均被本院执行系列查封,现车辆均下落不明。通过查询六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王小军、祝姣燕、应行行、柴月波、周鸳青、柴月林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2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