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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5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元林、朱裕芬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林,朱裕芬,元林,朱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5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元林,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朱裕芬,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元林与被执行人朱裕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购房款880000元及利息损失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社保账户,现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