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丽珊与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珊,林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427号原告:张丽珊,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林洋,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原告张丽珊与被告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丽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珊以与对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0元,由原告张丽珊负担。审判员 林华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章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