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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4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传文与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传文,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传文,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晗,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潘俊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星星,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泉华小区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关兆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欣智,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楼01A单元。法定代表人:郑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良,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住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上诉人周传文因与被上诉人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审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传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传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传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上诉人周传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辉审判员 陈姝丽审判员 王立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