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正利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利,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792号原告王正利,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王正利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王正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利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