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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正利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利,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792号原告王正利,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王正利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王正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利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