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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财保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徐昌、褚旭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徐昌,褚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财保00121号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北路337号。法定代表人:张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茅正祥,该支行行长助理。委托代理人:王培跃,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徐昌,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申请人:褚旭斌,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申请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被申请人徐昌、褚旭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徐昌、褚旭斌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福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