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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楚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368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在本院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期限内未能补正立案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院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期限内未能补正立案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未收取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