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楚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368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在本院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期限内未能补正立案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院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期限内未能补正立案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未收取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费。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