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云涛、王金秀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云涛,王金秀,山东省博兴县海瑞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滨州中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城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芝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云涛。被执行人王金秀,成年。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海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88948.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张立庭审判员 韩广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