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夏满玲与马兆军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满玲,马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夏满玲。被执行人:马兆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322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兆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夏满玲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合计(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