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榕斌与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榕斌,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字第400号原告郑榕斌,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接赟,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法定代表人王华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榕斌与被告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年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20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郑榕斌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