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7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辛士焕上诉辛士勇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1,辛×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4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1,女,1968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伟,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2,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晓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辛×1因与被上诉人辛×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辛×1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辛×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辛×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