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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吴ⅩⅩ申请执行万Ⅹ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ⅩⅩ,万Ⅹ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吴ⅩⅩ,女,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文澜镇ⅩⅩⅩ号。被执行人万ⅩⅩ,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昭忠路南巷ⅩⅩ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ⅩⅩ与被执行人万Ⅹ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3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万Ⅹ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ⅩⅩ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清,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执7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