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成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68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成贺,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住安徽省临泉县��集镇李小寨行政村大朱庄**号。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成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成贺订出还款计划,因履行期限未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