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锦铃与蔡莉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锦铃,蔡莉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5275号原告:郑锦铃,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蔡莉蕊,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郑锦铃与被告蔡莉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锦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莉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锦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与蔡莉蕊偿还借款60000元。事实与理由:蔡莉蕊向郑锦铃借款60000元未还。蔡莉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蔡莉蕊向郑锦铃借款30000元,郑锦铃通过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颜厝支行向蔡莉蕊汇款30000元;2016年3月2日,蔡莉蕊再向郑锦铃借到现金30000元。同日,蔡莉蕊向郑锦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因本人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现向郑锦铃借来现金60000元正。”此��蔡莉蕊仍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郑锦铃与被告蔡莉蕊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郑锦铃主张蔡莉蕊归还借款60000元,应予支持。被告蔡莉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莉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锦铃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蔡莉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