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庆国与王庆东、王庆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国,王庆东,王庆勇,王庆德,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国,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庆东,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庆勇,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庆德,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送达确认地址、传票,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并对被执行人予以失信曝光。2016年10月24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30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杜芸泽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志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