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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凤东法庭与陈佳,柯灿林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柯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501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佳,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68。被执行人:柯灿林,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5X。被执行人陈佳、被执行人柯灿林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5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瀚审判员 陈良生审判员 陈洁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