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容民与朱伟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容民,朱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林容民,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上杭怡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苏尚葵、范玉春,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伟超,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容民与被执行人朱伟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62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伟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容民租金33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伟超与申请执行人林容民达成和解,同意被执行人朱伟超对其欠款本息进行分期履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伟超名下所有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8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