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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谢伟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年5月5日20时许,经电话联系后,驾驶粤J×××××号小汽车搭载林某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光明路威灵顿酒店门口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1小包重1.8克的毒品氯胺酮,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的小汽车上缴获共重3.7克的氯胺酮2小包、手机1台以及人民币200元等物,同时抓获吸毒人员林某,在其手袋中缴获1小包重0.2克的氯胺酮,在吸毒人员李某身上缴获刚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的1.8克氯胺酮。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理期间表示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李某、黄某、何某、林某、胡某、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查说明、取回毒资说明、尿检报告及照片、行政处罚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缴获的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台属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谢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邝思衡-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