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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雅兰与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兰,陈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307号原告:刘雅兰,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虹,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原告刘雅兰与被告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雅兰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刘雅兰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