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雅兰与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兰,陈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307号原告:刘雅兰,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虹,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原告刘雅兰与被告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雅兰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刘雅兰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