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赵爱田与杨永宁、张守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爱田,杨永宁,张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201号申请执行人赵爱田,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永宁,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守生,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永宁、张守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9193元(执行标的:9143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