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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付永华诉徐光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华,徐光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186号原告:付永华,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光伟,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付永华与被告徐光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付永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永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