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光明与聂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明,聂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光明,男,1936年7月6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聂铁军,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光明与被执行人聂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聂铁军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68号万家理想10栋1001号房屋一套(该套房屋的预告权利人除了被执行人聂铁军外,还有案外人王霞,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抵押贷款了48万元,截至2016年8月16日,尚欠银行贷款本金43万多元)。申请执行人马光明不愿意拍卖处置上述房屋。经过本院穷尽措施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聂铁军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光明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聂铁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晓玲审 判 员 吴长征代理审判员 邹武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贤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