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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2719号原告:易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香,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辉,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军,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恋爱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即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关爱与呵护,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原告为支持被告创业、经被告同意向他人借款6万元至今未予偿还,在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被告私自拿取原告个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为避免纳入黑名单原告只能四处筹集资金清偿被告产生的高额信贷。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长沙共同经营的门面,对宋江辉的债权30000元;由原被告连带承担140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中8.4万属于被告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私人物品归原被告各自所有;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个人财产湘A×××××车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自2015年底至今居住在岳麓区,且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亦确认被告李某自2015年8月至今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新社区龙蟠小区9栋二单元101室。因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为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新社区龙蟠小区9栋二单元101室,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格格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