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4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森、王树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树礼,杨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民初3243号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山河镇东北街。法定代表人邓久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包玉国,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礼,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杨森,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礼、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计福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包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树礼、杨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18日,被告王树礼与我公司签订购货协议一份,协议赊购化肥、农药合计4,093.00元,被告杨森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协议中约定2011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农技一号测土配方肥、硅钙钾、口肥王、二遍追每袋可优惠10.00元,逾期无优惠;到12月30日仍不还款,自购肥之日起按2分计息。如有争议,协议不决,由五常市人民法院裁决。在我公司将化肥、农药交付给被告王树礼后,二被告未按约给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093.00元,利息5,484.62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树礼、杨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庭审中提供证据如下:1、购货协议1份,证实2011年3月18日被告王树礼与原告签订购货协议一份,协议赊购化肥、农药合计4,093.00元,被告杨森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协议中约定2011年1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农技一号测土配方肥、硅钙钾、口肥王、二遍追每袋可优惠10.00元,逾期无优惠,如12月30日不还款,自购肥之日起按2分计息。如有争议,协议不决,由五常市人民法院仲裁。2、证人郑某某出庭作证证言,证实2011年3月18日被告王树礼与原告签订购货协议一份,协议赊购化肥、农药合计4,093.00元,被告杨森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在购货协议上签字时,证人均在场。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将化肥、农药交付给了被告王树礼。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并能够相互佐证,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被告王树礼、杨森未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1年3月18日,被告王树礼与原告签订购货协议一份,协议赊购化肥、农药合计4,093.00元,被告杨森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协议中约定2011年11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农技一号测土配方肥、硅钙钾、口肥王、二遍追每袋可优惠10.00元,逾期无优惠,如12月30日不还款,自购肥之日起按2分计息。如有争议,协议不决,由五常市人民法院仲裁。在原告将化肥、农药交付给被告王树礼后,二被告未能给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树礼签订的购货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向被告王树礼交付化肥、农药后,被告王树礼理应按约履行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原、被告对保证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故被告杨森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树礼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款4,093.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被告杨森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王树礼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欠款利息5,435.50元(利息自2011年3月19日至2016年9月30日,按月利率2%计息),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被告杨森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王树礼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被告杨森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福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连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