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赵西东与邹士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准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东,邹士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922号原告:赵西东,女,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号*栋西门***房。被告:邹士梅,女,汉族,1991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木鱼镇茅湖村*组****号。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原告赵西东诉被告邹士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赵西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邹士梅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东撤回对被告邹士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西东承担。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