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陈献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霞,陈献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民初1502号原告:李淑霞,女,汉族,1973年6月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百路,渑池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献朝,男,汉族,1960年2月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淑霞与被告陈献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霞委托代理人赵百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献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月24日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25日,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从2011年至2014年1月24日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后因原告急需用钱,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偿还本金1000元。后经多次讨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未能偿还。被告陈献朝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25日被告陈献朝向原告李淑霞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偿还利息至2014年1月24日,偿还本金1000元,下欠本息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有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1月24日计算)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献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献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淑霞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陈献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