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黑哈日古与黎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哈日古,黎正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2192号原告:黑哈日古,男,1972年6月9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金阳县。被告:黎正明,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黑哈日古与被告黎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黑哈日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哈日古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霄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