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小娟与王昌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小娟,王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覃小娟,女。被执行人王昌荣,女。申请执行人覃小娟与被执行人王昌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覃小娟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738号。截止2016年7月27日,被执行人王昌荣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覃小娟10500元(自2016年6月7日合同起始日至7月12日判决生效日共35天,按每月9000元计。),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覃小娟同意,被执行人王昌荣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覃小娟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