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8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系亲兄弟。2015年9月22日11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尹固村,王某某与王某甲因王满囤的扶养问题发生口角致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胸部受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甲右胸第3-5肋骨及左胸第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甲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将被害人打致轻伤,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依法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同意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洪涛代理审判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