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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兴奎与王晓东、谭连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奎,王晓东,谭连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413号申请人李兴奎。被申请人王晓东。被申请人谭连梅。被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人李兴奎与被申请人王晓东、谭连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兴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连梅名下鲁G×××××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谭连梅名下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兴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