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某某、姚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潘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半拉门镇。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绕阳河镇。被执行人姚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郭某某与潘某某、姚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