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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洋山远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港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启亮顺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建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启亮顺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洋山远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港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冉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启亮顺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9号检验室。法定代表人:傅睿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洋山远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街26号附4号渝隆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胡兴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5号B楼404-6室。法定代表人:胡广胜,总经理。原审被告:冉建,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重庆市启亮顺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30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启亮顺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