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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明军、曹家琦与被告毛启亮、闵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固州支公司、袁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军,曹家琦,毛启亮,闵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固州支公司,袁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768号原告姚明军,男。原告曹家琦,男。被告毛启亮,男。被告闵福东,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固州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固原区文化街**号。负责人杜金鱼,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袁军,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号人寿大厦*楼。负责人李初文,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姚明军、曹家琦与被告毛启亮、闵福东、财保固原州支公司、袁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因被告毛启亮已被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姚明军、曹家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明军、曹家琦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兆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