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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与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雷运庆,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法定代表人:古金荣,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桂1227执139号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即自觉履行义务款100000元,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1400元。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义务,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7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国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秋玉书记员罗秋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