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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关于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7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上述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甲名下登记有凯翼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甲名下凯翼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都怀文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