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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林林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林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林林高某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该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林林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林林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高林林高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水牛店路段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孙会军驾驶的货车,致货车失控驶入路中间隔离带,造成高林林高某某受伤、两车及货车运载的变压器、路灯杆、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即抽取高林林高某某静脉血,经鉴定,高林林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8.7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高林林高某某被现场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高林林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林林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驾驶证和车辆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林林高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林林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上述罚金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净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