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钟小燕与王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燕,王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21民初1216号原告钟小燕,女,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赣县。委托代理人刘佐江,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清,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赣县。原告钟小燕与被告王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小燕及其代理人刘佐江、被告王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王明清以需要资金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至2014年7月18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05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10月之前还清借款。2014年12月15日,被告以做电子单还需要资金投入为由,又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明清所欠原告钟小燕借款本金150000元,被告王明清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借款1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剩余借款40000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还清。二、被告王明清自愿支付原告钟小燕借款利息20000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付清。三、如果被告王明清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被告王明清自愿以150000元本金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明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家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