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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马慧军与秦皇岛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慧军,秦皇岛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05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秦皇岛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秦皇岛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马慧军减半负担1250元。审 判 长  董文秀审 判 员  贾喜周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