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罗国均与王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均,王仕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5民初525号原告罗国均,男,生于1983年10月11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被告王仕志,男,生于1977年5月21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均与被告王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均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国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兴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正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