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京民与闫修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民,闫修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463-1号申请执行人李京民,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闫修约,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李京民与闫修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风燕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闫修约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因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情况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如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