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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汪家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汪家闩,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4678505-1。法定代表人:叶显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40965-1。法定代表人:胡兴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家闩,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第三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6928542B。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汪家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2月26日向第三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故本院裁定准予对该到期债权强制。但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北京新源国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