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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秦斯文与王芬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斯文,王芬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152号原告:秦斯文。被告:王芬先。原告秦斯文与被告王芬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秦斯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秦斯文负担。审判员  陈国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