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7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秦斯文与王芬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斯文,王芬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152号原告:秦斯文。被告:王芬先。原告秦斯文与被告王芬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秦斯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秦斯文负担。审判员 陈国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