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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福林与朱付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林,朱付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2030号原告:赵福林(曾用名赵某),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付业,男,约45岁,汉族。原告赵福林与被告朱付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赵福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福林负担。审判长  赵志远审判员  堵利敏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