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亚夫与王传成、王传东、王凤英、王秀英、王传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夫,王传成,王传东,王凤英,王秀英,王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460号申请人李亚夫。被执行人王传成。被执行人王传东。被执行人王凤英。被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王传香。申请人李亚夫与被执行人王传成、王传东、王凤英、王秀英、王传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辽0681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亚夫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一、被告王传成、王传东、王凤英、王秀英、王传香于2016年6月10日前协助原告李亚夫将登记在王禄厚名下、坐落于丹东大孤山经济开发区东街七组的两间砖瓦结构房屋(房屋有所有权证号为:东孤城房字第9639**号)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李亚夫名下。二、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丹东大孤山经济区房产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李亚夫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交纳了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