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薛香命与张汝忠、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香命,张汝忠,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2民初102号原告薛香命,女,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张汝忠,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被告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巷32号。法定代表人:杨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薛香命与张汝忠、贵州江河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从善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香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香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薛香命负担。审判员 毛 文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比忆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