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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070号原告:山某某,女,生于1954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51年2月22日。原告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