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070号原告:山某某,女,生于1954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51年2月22日。原告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