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根华、杨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根华,杨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263号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国,系该公司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李根华,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杨美英,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根华、杨美英金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根华、杨美英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玉娇 来自